七、申报材料:
(一)《贵州省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初级职务一式两份,中、高级职务一式三份;
(二)申报人员所在公司(企业)简介 ;
(三)表明本人水平的技术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四)单位评议推荐意见。推荐意见要具体,实事求是。
(五)有关学历、培训、职称证明材料:1、有关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工作年限证明;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有关的业绩证明材料:1、技术报告、经济效益证明、产品推广证明原件;2、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3、主持或参与的科研、新产品开发、技改项目、新技术推广等合同书原件及相关证明;4、发表的论文原件;
(七)申报人和推荐单位的承诺书。
八、推荐程序:
个人填写《贵州省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提交有关申报材料,所在单位核实申报材料,如实提出推荐意见,出具推荐单位承诺书,向相应职审组织推荐,个人申报材料无单位推荐意见的无效。
九、评审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按照每年全省职称工作的统一安排,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营经济发展局、工商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相应评审委员会。
(二)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高、中、初级职务评审,评审会出席委员人数分别不得少于15人、11人、9人。
(三)评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记录、计票、监票、唱票由工作人员担任。评委会在认真进行审阅材料、评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四)评审委员会委员对被评对象只投同意或不同意票,表决结果由主持会议的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签字或用印有效。
(五)市(州)、县(市、区)不具备条件组建评审委员会的,可委托省、具备相应评审条件的其他市(州)评审委员会评审。委托评审必须由市、县人社局出具公函,不按规定办理或个人委托的评审无效。
(六)凡参加评审会议的人员,均不得将评审中的情况向外泄露,违者视其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凡涉及评委、列席人员本人或亲属的评审,本人应主动回避和告知回避。
十、资格证书的发放:
高、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由批准组建该评委会的部门核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通知”和颁发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格式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