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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不结算别想竣工走人
来源: | 作者:gzdh123456 | 发布时间: 2016-01-26 | 5307 次浏览 | 分享到:

鼓励将竣工结算书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文件,引导工程竣工结算按约定及时办理,遏制工程款拖欠。创新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鼓励联合行业协会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造价纠纷专业调解。

      为了督促《指导意见》的落实,2015年7月下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工程造价管理改革任务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对住建部就工程造价管理改革任务落实情况进行了通报。通报中例举了众多省份采取多种措施化解工程结算难的问题,多措并举化解工程结算难,其中包括将工程竣工结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例如:湖南省、山东省、河南省焦作市将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前置条件。

      关于将工程竣工结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即不完成工程结算政府就不予办理竣工备案的合法性尚且存在争议。2016年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意见》中没有突出强调二者的顺序必须是什么样的,而是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即如果建设单位不进行竣工验收结算也没有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可以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而关于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的具体建立操作,仍需要进一步探讨,从而切实保障施工单位的合法利益及农民工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