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不结算别想竣工走人
来源: | 作者:gzdh123456 | 发布时间: 2016-01-26 | 4483 次浏览 | 分享到:

      1月17日,为了重点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2016年第1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意见》,这反映出国务院对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高度重视以及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决心。

      该国务院办公厅在该《意见》中着重对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问题提出了两点关键要求:(1)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2)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

工程项目结算难,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一个工程“干一年,算三年,讨账又三年”。企业普遍存在验收难、审计难、结算难的问题。工程完了迟迟不组织验收;质量验收合格了,结算迟迟不批准;拖延结算的“高招”就是审计,有时一审就是两三年,一个事务所审得不满意,换一个事务所接着审,审到建设单位满意为止,在这期间都不算是拖欠工程款。因此通常情况下,工程结算顺利完成有些困难。

      业主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采取惯用的手法转嫁矛盾,合理合法地拖延结算。施工企业的一点微薄利润也在“结算难”中被财务成本耗尽。由于得不到及时结算,大量拖欠工程款引发了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每年都频频被媒体曝光。

不结算,别想竣工走人

      曾有业内众多专家强烈呼吁,如果在基建有关程序上做点调整,把竣工结算作为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就可以避免工程项目质量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用拖延结算、无限期审计来达到不付工程款、拖延工程款支付的目的。如果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都完成的项目,才能允许验收备案,才能发给开发商销售许可证,那么这看起来只是验收备案环节上的一个小调整,但对于规范市场,为施工企业解决伤透脑筋的“结算难”问题及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可帮了大忙。

因此,2014年始,住建部开始发文推动破解结算难的问题。2014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启动了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颁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等文件,在《指导意见》第七点“完善工程全过程造价服务和计价活动监管机制”中明确提出: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转变结算方式,推行过程结算,简化竣工结算。建筑工程在交付竣工验收时,必须具备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鼓励将竣工结算书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文件,引导工程竣工结算按约定及时办理,遏制工程款拖欠。创新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鼓励联合行业协会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造价纠纷专业调解。

      为了督促《指导意见》的落实,2015年7月下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工程造价管理改革任务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对住建部就工程造价管理改革任务落实情况进行了通报。通报中例举了众多省份采取多种措施化解工程结算难的问题,多措并举化解工程结算难,其中包括将工程竣工结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例如:湖南省、山东省、河南省焦作市将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前置条件。

      关于将工程竣工结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即不完成工程结算政府就不予办理竣工备案的合法性尚且存在争议。2016年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意见》中没有突出强调二者的顺序必须是什么样的,而是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即如果建设单位不进行竣工验收结算也没有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可以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而关于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的具体建立操作,仍需要进一步探讨,从而切实保障施工单位的合法利益及农民工的合法利益。